教育科研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教育科研> 文章

关于学龄前儿童家庭音乐教育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7/4/7 9:31:53 作者:马婕 浏览量:1460次

关于学龄前儿童家庭音乐教育的几点思考

[摘要]学龄前儿童音乐教育通过对幼儿进行音乐艺术的熏陶,在提高幼儿审美情趣、艺术修养等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作为一个儿童教育的场所,它与学校等机构是平行关系,同样肩负着培养教育下一代的功能。对于学龄前儿童的音乐教育,家庭具有其他教育机构所无法代替的重大使命和特殊价值。但是,家庭音乐教育仍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不能很好的培养幼儿音乐素养。

[关键词]  学龄前儿童 家庭音乐教育

学龄前儿童家庭音乐教育的重要性及其意义

劳伦兹的关键期理论认为,3-5岁是幼儿音乐能力发展的关键期。如果在这一时期给以幼儿适当的良性刺激,会使幼儿在音乐能力的发展水平上得到良好的提高。音乐教育家柯达伊也认为,音乐教育应该从幼儿园开始,以便使儿童尽早获得音乐体验;而只有从早期开始,才能成功的发展音乐听觉。由此,音乐教育的重要性可见一斑。除了娱乐功能外,音乐还具有教育功能和保健功能。我国著名的儿童教育家陈鹤琴也曾提出过“儿童生活音乐化”的思想,他认为,天真活泼的儿童对音乐有着天然的亲近和向往。儿童音乐伴随着儿童的生活和成长。

1.音乐教育促进幼儿感知能力的发展,锻炼幼儿的意志,影响幼儿个性的形成。

音乐是一种听觉的艺术。音乐教育在幼儿感知发展尤其是听觉能力的发展方面发挥着突出的作用。新生儿已经拥有听觉,对声音开始有反应。在12、13岁前,儿童的听觉能力一直增长。音乐凭借着各种各样的风格,欢快地、忧伤的,急促地、舒缓地,这些有感染力的音乐给予幼儿无限的想象空间,让儿童在音乐的影响下,发展其思维能力。音乐家斯特拉文斯基曾言,音乐就是情感,没有情感就没有音乐。音乐艺术最能感染人的地方就在于其深刻的情感内涵。学龄前儿童由于社会经验的增加,其情感体验也逐渐丰富。音乐则给予幼儿一个情感获得、情感宣泄的途径。幼儿通过歌唱、演奏音乐作品,来获得情感体验,感受其中的气氛,找到自己的情感共鸣,发泄本身的情感。同时,音乐教育也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的学习,在练习一首歌或者弹奏一首曲子的过程中,也是对幼儿意志品质的培养,让幼儿坚持不懈,克服所遇到的困难,最终完成教育目标。音乐教育对儿童发掘兴趣、个性形成等方面都有着显著的作用。同时,音乐教育还能促进幼儿自我意识的发展。在音乐教育活动中,可以使幼儿有意识的认识到自己的活动状况,有意识的调节自己身体和音律保持协调一致。其次,在音乐教育活动中,幼儿还会产生简单的自我评价。幼儿会反思自己在音乐活动中的表现,并且产生明显的探索行为的倾向。在探索过程中,其自尊心迅速发展。

2.家庭音乐教育有利于对幼儿园音乐教育进行补充,是幼儿最早的音乐教育环境。

幼儿在3岁左右进入幼儿园接受教育,但是3岁前的教育则是在家庭中接受来自父母的音乐教育启蒙,可以为他们进入幼儿园以后的音乐学习打下一定的基础。比如接受过家庭早期音乐教育的儿童,在音乐的节奏感和欣赏能力优于其他儿童。当幼儿进入集体接受幼儿园教育后,家庭音乐教育仍需要坚持。如果家庭能够做好在音乐教育方面的工作,那么就是对幼儿园教育的一种回顾和补充,更加有助于幼儿接受音乐知识和技能,提高学习的效果,而且能进一步萌发对音乐的兴趣。

3. 家庭音乐教育有利于造就一代有艺术修养的高素质公民,培养音乐专业人才。

学前儿童的早期启蒙教育,注重一个“美”字,让幼儿在享受美、抒发情中得到教益。培养幼儿的音乐素质和能力与非音乐素质和能力,促进了幼儿良好个性的发展,为日后在现代社会中成为一个具有良好的艺术修养的高素质公民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有利于发掘幼儿的音乐潜能,以至音乐大师。儿童家庭音乐教育虽然不是以培养造就一个音乐专业人才、音乐家为目的,但它可以熏陶音乐幼苗、培养音乐人才。实践证明,许多有成就的音乐家,都是在这一阶段就显露出他们非凡的音乐天赋的。古今中外,许多音乐大师都是在幼儿时期就接受了良好的家庭音乐教育。如巴赫、莫扎特、贝多芬、舒伯特、柴可夫斯基--他们在父母和亲人的教育和影响下,经过坚持不懈的系统训练和个人的刻苦努力,最终成为举世闻名的音乐家。

学前儿童家庭音乐教育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1.不尊重幼儿本身的兴趣,以家长的喜好作为标准

很多家长之所以给幼儿选择学习音乐,是由于自己生长的年代所限,没有条件去完成自己的梦想,就把自身的愿望强加到孩子的身上,所谓“子承父业”。在这个过程中,完全忽略了幼儿本身的兴趣爱好,强行给孩子安排兴趣班,不尊重孩子的心理及情绪。幼儿在这样的情况下无法对艺术知识产生良好的认识,甚至会产生抵触情绪,从而达不到音乐教育的目标。在培训机构里常常会看到这样的画面,幼儿都是在家长的逼迫下学习钢琴、小提琴、声乐等,但是其自身并不喜欢,往往是一边哭一边练习。当幼儿哭着表达自己不愿意练琴的意愿时,家长以严词斥责,让幼儿必须坚持练习结束。一段时间下来不仅没有进步,反而磨灭了幼儿对音乐的兴趣。

2.不重视家庭音乐教育,忽视家庭在音乐教育方面的作用。

目前,社会的音乐培训机构日益火爆。而参加这样培训机构的大部分人群都是幼儿园孩子及小学生。而这样的培训机构担当教师角色的人员中,他们往往是音乐专业毕业的,对于幼儿的生理及心理特点没有很好的把握。部分家长认为,把孩子送往幼儿园或者是培训机构就是让孩子开发音乐潜能,在家庭中就会忽略音乐教育。平时生活中,从来没有给孩子听过音乐,进行过音律亲子活动等。幼儿很难有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来感受音乐的魅力,缺乏良好的氛围来回顾自己在幼儿园、音乐培训机构的所学。

3.不尊重幼儿的生理及心理特点,忽视幼儿身心发展规律。

3岁后,孩子的有意注意初步形成,但稳定性低,持续的时间短。一般情况下,小班孩子能集中注意力3~5分钟,中班孩子10分钟左右,大班孩子10~15分钟。许多家庭为了培养孩子的音乐水平,每天看着孩子练习器乐至少一个小时,幼儿的有意注意根本达不到这样的要求。幼儿在音乐活动中,家长可以适当调整时间,让幼儿放松心情,劳逸结合,多对幼儿进行鼓励和表扬,而不是斥责与质问。虽然关键期理论认为学龄前儿童正处于音乐学习的黄金阶段,但是这步能作为家长忽略幼儿情绪的借口。而且枯燥无味的练习无法引起幼儿的兴趣,家长应该正确认识到这一点,让音乐活动游戏化,游戏是儿童学习的重要途径。这样才可以让幼儿在乐中学,在学中乐。

对于家庭音乐教育的几点建议

1.端正音乐教育的态度,清醒认识音乐教育的重要性。

家庭音乐教育是幼儿实施全面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它的目的是挖掘和发展幼儿自身潜在的音乐素质和能力,培养幼儿对音乐的兴趣爱好,萌发幼儿初步的感受美、表现美,发展幼儿智力,提高音乐素养,完善人格特征。因此,家长对孩子的音乐教育要给予正确的、合理的定位。

2.营造良好的家庭音乐环境,捕捉生活中的音乐教育。

     著名的音乐教育家铃木认为,才能并非取决于遗传,而是通过后天有效的环境和教育的影响发展起来的。在儿童音乐才能的发展过程中,环境是第一个重要的条件。他坚信,认识受环境影响的。家庭是幼儿最早接触的环境,如果想让幼儿对音乐产生兴趣,首先要给幼儿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要给幼儿一个良好的环境,首先家庭成员要喜爱音乐。比如父母在家里会唱唱歌,弹弹琴,带动幼儿参与其中。家庭音乐教育很突出的特点就是随机化,父母可以抓住身边的细节,比如切菜的节奏、汽车的“嘀嘀--”声、小区广播音乐等来对幼儿进行音乐教育,而不是死板的定时定量专门化的教育。

3.鼓励幼儿多听多观察,和幼儿开展音乐亲子活动。

     随着网络的普及,流行歌曲对儿童的影响不可忽视。家长应该为幼儿选择品质高的音乐给幼儿欣赏,像一些优秀的古典音乐作品,儿童音乐作品都是良好的素材。父母完全可以开展一些音律活动来让幼儿感受音乐节奏和韵律,和幼儿共同进行律动等等。开展一些音乐欣赏、音乐知识问答比赛、音律活动等这样的亲子活动,不仅能够增进父母与孩子的感情,让孩子和父母有另一种沟通的方式,而且无形中培养了幼儿的乐感、音乐鉴赏等方面的水平。

4.尊重幼儿自身兴趣,尊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

的确,儿童早期的音乐培训,如器乐、声乐等的学习,可以有效的促进儿童大脑发育、动作协调,丰富幼儿的音乐经验、开阔儿童的眼界等。但是,如果不顾幼儿的兴趣和天赋条件,盲目的要求幼儿学习本身不喜欢的内容,这样不仅会扼杀儿童的音乐兴趣,压抑了幼儿的个性,甚至给幼儿造成严重的后果。在尊重幼儿兴趣的前提下,科学的、合理的对幼儿进行音乐教育活动,照顾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制定目标,循序渐进,切忌急功近利。父母应当注意音乐教育游戏化。游戏化不仅体现音乐游戏这样特殊的成分,而且体现在它的‘切活动形式、方法部比较自由、灵活、丰富多彩,具有游戏和类似游戏的特征,使幼儿体验到和“玩”一样的感觉,自觉自愿地、不知不觉地、快乐地、不知疲倦地投身于活动之中

家庭音乐教育具有启蒙性、个别性、随机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家庭音乐教育是和家庭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蕴含在生活的方方面面,潜移默化中影响着幼儿的发展,伴随着幼儿的成长。家庭应当重视起来,用科学的方法,使幼儿在音乐的熏陶下快乐的成长。

 

 

 

 

 

参考文献:

        [1] 黄  瑾编.学前儿童音乐教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2] 刘金花编.儿童发展心理学[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3] 杨  彦.学前儿童家庭音乐教育应有 “三心二意”[J].广西: 教育导刊(下半月),2010.(4).

版权所有@江宁区周岗幼儿园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周岗社区 电话:(025)84615980 管理登录

备案号:苏ICP备2021048345 苏公网安备32011502010427号